*註1:國家標準範圍外新增字處理原則
一、各新增字申請主管機關提出字形及相關屬性。
1. 申辦窗口提出申請新字後,由主管機關審核相關資料屬性,函送數位發展部進行新增字作業,並編訂暫編交換碼。
2. 所提之文字屬性包括字形、注音、倉頡、部首、總筆畫數、筆順、部件、來源出處及字義,以供參考登錄,其中以字形、注音、部首、總筆畫數及來源出處為必要具備之屬性。
二、 新增字製作原則:
1. 姓名用字依姓名條例第二條,或該條例公布之前之字形為原則。
2. 機關提出新增字需具完整之字形及明確之筆畫。
3. 數位發展部審核,確認有新增字之必要者。
*註 2:新增字申辦窗口
類別 | 業務主管機關 | 申辦窗口 | 需提供資料 |
---|---|---|---|
姓名用字 | 內政部戶政司 | 各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 |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,如依姓名條例第二條,另附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、辭海、康熙等通用字典資料影本(含封面、版權頁及編著者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 |
內政部移民署 | 內政部移民署 | ||
地(段)名用字 | 內政部地政司 |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地政單位 | 地(段)名及地(段)名代碼。 |
工商登記用字 |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| 政府機關工商登記櫃台 | 統一編號及字義或該字形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含封面、版權頁或編著者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。 |
醫藥用字 | 衛生福利部 | 食品藥物管理署 | 原文名稱及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含原文名稱、版權頁或作者、文獻主題或名稱及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 |
元素、化學、符號用字 | 核能安全委員會、環境部 | 核能安全委員會、環境部 | |
特有生物名稱用字 | 農業部 | 農業部 | |
文書及其他用字 |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|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| 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如:封面、版權頁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 |
註: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港澳、大陸人士申請之姓名用字,準用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。